台灣國民年金保險法制度 與勞保年金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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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法 與勞保相關研究報告:
(我只是稍微看過國民年金法與勞保年金規則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還請見諒!)

[勞保vs國保] (1): 國民(風險)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最高虧損可能高達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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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剛在研究國民(風險)年金內容時,發現了國民(風險)年金的重大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那筆喪葬費8萬多不列入考慮...)

目前勞保金可以在退休時或死亡時一次請領...
國民年金是採用活著時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給付(老年年金).保險人死了之後由第一順位遺屬領(遺屬年金).
可是萬一第一順位遺屬也沒有活很久的話,那麼國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險人死亡以後除了給約8.64萬元的喪葬費以外,
它不會再給一大筆錢給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遺屬年金的方式 繼續發給他們錢...

遺屬年金,也就是家人們(必須依照請領順序)可以繼續領年金...(金額多少請參照遺屬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還算好,至少她們可以再多領幾年...(但需符合遺屬年金資格)
每多一人還可以多領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數量為2 可多領25%,妻和子女數量為3以上 可多領50%,

老婆別出意外的話,至少還可以多領個一陣子,
萬一,沒有老婆孩子的人,遺屬年金就會交給 父母親去領,
重點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領不了幾年...

所以,我覺得,對沒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單身的人,
這個國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繳了好多錢,才剛要開始領就咯屁死了,
留給父母或祖父母領沒多久也咯屁死的話,這筆年金就永遠say goodbye了...
(不會再接著發給順位的繼承人)

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金額規定,
所以,搞的不好自己和第一順位遺屬在很不該死的時間點死掉的話,
反而會大虧本的...


總之, 翻了條款,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制度!
所以,保這個並不是穩賺的...有可能會倒賠的...

因為本人死了,第一順位遺屬依照遺屬年金規則可以開始領,
萬一他們也死了,錢就都會消失囉...
即使還沒領到幾萬元,第二順位之後的遺屬們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強烈建議單身的人,儘量不要去保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比較適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順位遺屬能活的久的...

(可能還是去加入職業工會保個勞保比較划算,至少不會大虧本...)


建議今後大家將[國民年金]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眾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額的虧損...?


------------
PS.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勞保vs國保] (2): 投保[國民年金]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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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險(非投資型)在保戶死了以後,有最低保證的壽險保障金額,
再怎麼差也不會損失到原本投資進去的錢...
保戶不管在怎樣的時間點死掉,幾乎都不會損害到原有的投資本金!

但是,
[國民年金]投保後虧損卻可能高達80%以上,可能應該得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官方應該出示[風險預告書]告知民眾,並且要求投保民眾同意後簽寫再投保!


由於國民年金將來是半強迫式的要求未納保的民眾加入,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這個投資是[不保證獲利]的!

這和投資型儲蓄險一樣,必須先聲明 [不保證獲利],
才算是盡到人道告知的義務!

假如國民年金隱瞞或不告知[不保證獲利]這種情形,就半強迫的要求大家加保,
那我覺得這個國民年金可能和少部分卑鄙的保險業務員們沒有什麼兩樣?

也就是說國民年金保險其實根本不夠保險,
在保險人和第一順位遺屬都死的早的情形下,有可能嚴重損失到原有的投資金額,造成嚴重虧損!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義務,告知社會大眾:[本金有可能會嚴重虧損] 這種情形發生!


社會大眾們要投保這種風險性商品時,也要先仔細想好,
將來自己的第一順位遺屬應該是誰,他是否能夠領的夠久讓投保的錢能還本呢?

假如,不利的話,就建議趕緊去投保勞保會划算的很多!


範例:
繳了25年的國民年金,總共繳了515040元,結果剛領一個月(8986元)就死了,
結果第一順位遺屬(夫或妻)領到喪葬給付(86400元),接著領遺屬年金也只領了一個月(4493元)就改嫁或是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是死了...

這樣子總共領到: 86400+8986+4493=99879元

在這種悲慘的狀況下,結果是即使繳了51萬,也總共只領到10萬,
可是即使第二順位的遺屬(父母)還活著,第三順位的祖父母或孫子女都還活者,也不能再請領了!

這種投資51萬,最高虧損卻可能達到41萬的國民年金,難道不該對社會大眾做出解釋嗎?

雖然國民年金好處在於政府會補助40%,保費自付60%而已,
但既然是半強迫式的要求無勞公保險民眾納保,也要聲明這種虧損情形才是合理!


所以, [國民年金] 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

投保 [國民風險年金]時,也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說明:[投資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
要求民眾了解事實再簽名!


補述:
大部分的投保民眾應該先在意的是,投資進去的錢是否有保障最低還本金額,
至少要把投資進去的本金都能拿回來...(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錢!)

也就是投資了51萬進去國民風險年金之後,不管怎樣也至少要能拿回 51萬,
假如辦不到的話,國民風險年金就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事先告知投保民眾,
讓民眾了解到 國民風險年金 最高有虧損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萬,總還本卻只有10萬...)

而不是放任讓媒體整天出來宣傳: 投保幾百元 將來可領幾千元!
卻不對部分民眾將來可能發生的巨額損失事先做預告知會.

別用這種可能領很多的話題,來模糊掉會有少數比例的投保者會有嚴重虧本的情形.
這就是我對官方推行[國民風險年金的陷阱]的個人想法的全篇重點所在!
也是我建議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的意義所在!


------------
PS.
2008年的金融風暴,連雷曼都被吹倒了,許多連動債的投資者都遭到巨額損失...

為何銀行和投資者之間會產生糾紛,就是因為告知不夠清楚...


假如, 政府不把國民年金改成保證領回制度, 卻又讓他假掛[保險]的名義,
賣這種保險給沒有簽結風險切結書,又不知情的投保者們而言, 這是有道德的事情嗎?

或許政府沒有法律上的責任, 但是沒有道德上的疑慮嗎?

相信,
將來也會出現少許的人在國民年金遭受重大損失,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出遺憾,
買了保險卻虧本了, 這對於保險這個名詞本身就是一種污辱,
年金保險又不是醫療險, 怎麼可能會發生這種事啊...

賣保險的人應該善盡告知義務才是,不是嗎? 政府現在有好好宣導過風險的存在嗎?

只會在電視廣告說可以領多少多少, 對民眾灌迷湯, 半點也不提到風險有多少,
這和 世紀騙局主角的 馬多夫 的作法, 又有哪裡不一樣嗎?

難到將來在國民年金蒙受損失的國民,
也都沒有簽過風險預告切結書等文件的他們, 都不會向國家申請國賠嗎?

讓政府不要再矇混下去了, 讓他們坦白的說清楚, 讓他們二選一:
一個選擇是: 將[國民年金]改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另一個選擇是: 改制成保證領回制!

至於, 這麼危險的國民年金,我就不奉陪了,
我沙盤推演過, 我萬一倒楣的在65歲左右死掉, 遺屬們恐怕也領不了多久,很可能會大虧損.

所以, 我已經去加入勞保年金行列了...勞保年金至少有保證領回制...

國民年金
尚未改制成保證領回制之前, 都請跟著我唸: 國民風險年金!

有德的政府, 就應該善盡告知義務! (我沒說政府無德,請不要告我...)

 
[勞保vs國保] (3): 死都要加入勞保的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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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08年10月起,沒有勞保和其它保險的民眾,
一率要納入國民年金保險投保!

這時候完全沒有投保的民眾們,
就得精打計算,到底要加入勞保還是國民年金划算呢!
(投保勞保的方法請看下集...)

其實稍微算一算就知道,一定是勞保贏面較大!

因為國民年金保險有 N大缺點:
1. 要到65歲才能開始領!
2. 根本沒有保證最低本金領回制度,可能虧損高達80%.
3. 遺屬領年金的資格限制的認定超囉唆的.
4. 計算投保薪資只有17280元
5. ....其它懶得說了.


先排除掉那些已經在公司上班有公司幫投保的人們,
我們這時候得先說明,
個人自行投保勞保(職業工會)和國民年金保險,
兩種同樣是:我們自付60%,政府都是幫忙出40%的費用!

政府幫你投保出40%的錢,說穿了,不保的真的是白痴!
你去那裡買商業保險,政府還會幫出40%的錢啊?

所以,你拼死拼活一定要加入勞保或國民年金保險就對了!
政府幫別人出40%的錢買勞保或國保的保險,
你卻不加入,不讓政府幫你出錢.
這對你而言,不就是虧損嗎?



接下來就要研究了...為何 [勞保] 遠勝過 [國民年金保險] 呢?
答案就在於: 43900元 和 17280元 ,這兩種月投保薪資!

國民年金保險一直把投保民眾當作17280元的投保薪資,
去精算出每年的保費,並且幫你出40%.
你只要負擔60%,月繳674~1244元左右...

勞保不會永遠以最低薪資評估,
個人有可能可以慢慢加薪,最高可到43900元的級距,
雖然政府同樣要幫出40%,但相對的,這就得幫你出更多錢囉!

這就是勞保會遠勝過國民年金保險的地方,
所以,不管將來勞保怎樣改制,勞保年金怎樣規劃,勞保一定贏國保的啦!

勞保不僅福利好,可以領的早,也可以領的多,更加領的安全不怕虧本金!
所以,就算瞇著眼睛選,也是一定要選擇勞保啦!



各位台灣的窮人家們...你們的心聲我聽到了!

那些沒固定工作,所以沒有公司可以保勞保的人們,
千萬不要這麼快就開始吐嘈我,我知道你們要說什麼了!

你們一定想說,想保勞保卻不得其門而入,
哪還需要花時間了解勞保國保的二選一的差異啊!?

其實,
想投保勞保這門技術的獨門秘訣,就在於:[職業工會]...

嘿嘿嘿...

(待續)
 
[勞保vs國保] (4): 職業工會是個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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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人沒有公司投保,或是經常做幾個月休幾個月斷斷續續的,
其實為了自己的福利著想,都應該加入職業工會的!

其實,只要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皆可參加職業工會!
由職業工會這邊代為投保勞保和健保!

(1)
加入職業工會首先要注意的,
就是儘量要找出符合個人工作技能與收入來源相關的職業工會!
因為這和職災給付會有關聯.

假如您四處打零工,無固定的雇主,
早上去派報,中午做熨燙服飾的成衣加工,
下午去顧便利商店,晚上開砂石車的話,
那麼你可以挑選其中一種職業工會加入,
(已有固定聘雇關係的勞工,必須加入該公司勞保,不可加入職業工會!)

只是發生職災的時候,雖然職災給付可以比平常領的更多,
但是事故地點不是你加入的職業工會類別時,這時候就難以申請到職災給付了.

(2)
假如你想不到自己應該加入那種職業工會,
那麼就想想你有什麼技術,或是你的收入來源有哪些...

其實,要加入職業工會很簡單,
會熨燙衣服,就可以加入成衣加工職業工會,
可以用手丟報紙或夾傳單,就能加入派報職業工會,
會用網路架個購物車,就可以加入網拍職業工會,
懂得架設網站製作網頁,就可以加入網路技術職業工會...

(當然有些職業工會要有該技術的證照,例如:計程車,保險業...)

職業工會不會拒人於千里之外,
重點在於自己有沒有心去找出適合的職業工會加入...

(3)
我平常也是不會去想怎麼加入勞保這些問題的,
要不是國民年金保險法真的讓我覺得很糟的話,
我也不會鑽破頭去想這些雜事的!

而事實上,加入職業工會比我想的還要簡單,
填個表,匯個錢,
郵寄照片和表格和匯款收據去職業工會,
幾天之後他們收到處理一下,就立刻幫你辦好加保的動作了!

事實上,我花最多的時間,是在網路上比較哪種職業工會適合我,
比較哪家工會月會費比較便宜,
查證該家職業工會是否真有登錄在該縣市的職業工會名單上...

因為我從來沒親自去過該家職業工會,
所以,為了確認目前的投保狀況.
加保之後,再撥勞保語音服務電話 412-1111 轉123
按2再按1 就會告知 最新的變動狀況為: 加保成功

當然,我還是有點不放心的,再去申請自然人憑證IC卡,
直接上 http://www.blia.gov.tw  勞保 查詢網站,
可查詢確認自己目前登錄的職業工會全名.

也可以用自然人憑證IC卡查詢健保加入狀況:
https://eservice.nhitb.gov.tw/Personal1/System/Login.aspx

在職業工會加入健保成功之後,也記得有空時去原健保投保單位退保!


(4)
加入職業工會的投保薪資,
與前次勞保若中斷一年內,可以原薪資計算.
若勞保中斷超過一年,則由該公會最低薪資起算.
若可以提出薪資證明供查核通過者,則以實際薪資為準!

在職業工會投保,
原則上,
投保薪資每年可以調高15%以內,是不需要提供薪資證明的!


(5)
以原本健保劃分在鄉鎮公所,月繳保費約659元.

加入職業工會後,
假如以某家網路技術工會18300投保薪資計算的話,
勞保費則為615元,健保費則變更為573元...
職業工會除了第一次入會需繳交1000~2000元不等的費用以外,
每月需要繳交的會費,約在150~600元不等!

所以,選擇職業工會除了首先要選擇符合個人的職業類別與收入特性以外,
也要探聽好每月會費是多少,(有的會費高一些,不過會增加投保團保福利)
假如會費太高,就建議要多考慮囉!


PS.
1. 勞保年金新制 所得替代率由1.3%調高到1.55%,將來可以領的更多,
不過, 勞保費用也將會逐年增加...

2. 目前因為勞保年金的改制,只要滿60~65歲退休,即使那時候正好無工作,也會自動給該給的錢!

在新版的勞保修訂之後, 已經改成只要有勞保年資都可以去申請!

過去因為沒有在職而被勞保局佔了便宜的民眾,
在98年起,年滿60歲的話,
即使目前沒有在職,依然可以去把之前的勞保年資應得款項給領提領出來!

3. 本來可能會拖個好久才會繼續寫的,
不過,想到政府97年10月就要開辦國民年金,半強迫無投保的民眾加入了,
不在這時候趕緊幫勞保美言幾句的話,可能就來不及了...

而且, 勞保年金新制已經大幅提升給付金額,
保費調升雖是逐年上漲, 卻沒有這麼快一次漲到定位,
這幾年投保勞保領年金, 依然算是超級划算的...

 
[勞保vs國保] (5): 因應新勞保年金所必知的賺錢法則!(Ver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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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年金公式:
退休月領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所得替代率

當早期勞保退休,採行一次領完老年退休金的時候,
因為年資有一定的限制,
多數人的想法可能是做滿30年年資,
大概在50歲左右,就直接領走45個月份的退休金!

現在的勞保年金制度,則不再有年資的限制了,
也就是說,投保直到60~65歲,有多少勞保年資就領多少月退錢!

若 平均薪資32000, 年資25年, 替代率 1.55%, (三讀通過版本)
則將來可能月領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假如26歲就開始投保勞保的話,退休以最高薪資43900元的最高規格來看的話,
43900 * 40 * 1.55% = 27128 元
將來可是可以領到2.7萬多月退呢!

(假如16歲就想辦法加入職業工會的話,還可以爭取到更多年資呢!)


假如你有看過,我前幾篇談過勞保和國保的好處,
自然會知道,勞保是穩賺不賠的大利多!
沒加入是你的虧損,加入了是你的福氣!

而你也看過我談過,加入職業工會的好處與便利的話,

那麼,接下來就開始進入本篇的主題了!
因應勞保年金的出現,要如何從這邊獲取最大的利益呢!

答案就在於: 培養第二兼職技能!

提示有三個:
1. 勞保穩賺不賠,政府會幫忙出錢提撥退休月退金!
2. 勞保年金已無年資限制!
3. 職業工會可讓暫時無正職工作的兼職工作者加入!

聰明的人們,看到我上述幾樣必要的條件,
其實就應該要懂得我接下來要說的是什麼事囉!

所以,我就不說囉!


(本篇完)

以上獻給聰明的孩子們看的!

--------

以下是給笨蛋的孩子們看的:

附錄: 如何教會小孩子們如何在嚴苛的世界裡存活下去!

(1) 嚴苛的世界:

小孩子16歲的時候,幾乎是剛上高中的時候,
國外的小朋友已經可以架網站賺錢了,
台灣的小孩大概還停留在玩線上遊戲讓別人賺錢而已,
對這個世界的賺錢遊戲規則的認知,根本是晚了一大步啊!

玩線上遊戲和架網站的難度是差不多的,
重點不是他們學不會,而是沒有人去教他們!
當老師的和父母都不會,孩子們當然也都不會!
說穿了,很多大人連自己都不懂了,又怎能教會孩子們生存的方法呢!
小孩子們是很會模防大人們的,
當大人們根本完全不會或不懂的狀況下,小孩子自然無法無中生有出來!

理財知識也是生活必備的常識,
這時候,大人們有必要告知小孩子們,自己的退休金要自己存這個概念!

在這個人吃人,狗咬狗的世界裡,
有錢人的家庭裡,不少孩子們想盡辦法要把老子們的錢給榨乾出來,
再把他們丟到安養院去關起來!

而窮人家的情形,就不用我再贅述了,
說穿了,很多老人家只是家中的負擔而已,而 [沒錢的老人家] = [等死的垃圾]

有些人活得久帶來的並不是生命的喜悅,而是無法早點解脫的感嘆...
(不要覺得我很冷血,我只是講話比較直而已...)

要過有點尊嚴的生活品質, 至少口袋裡面要有一點馬克馬克(錢錢的意思),

而最容易最簡單就能達基本要求的,說穿了,秘訣就在於: [勞保月退金] 啦!

你出一點錢,政府也必須跟著提撥一點錢,
湊一湊將來老了每個月就可有基本的生活費囉!
就算是將來貨幣貶值,睡公園也比其他遊民多了一頂帳篷啊!


(2) 連5歲小鬼都能簡單賺到的福利:

好囉!現在是免費大放送時間了!
我要告訴滿16歲的笨蛋小鬼們和目前沒有勞保或任何保障的阿呆們一個好消息!

即使你唸完碩士博士,可能都不會有老師會像我這麼親切的提醒你!

這個對於非公家機關的在職者都非常重要,
尤其是經常沒有固定工作,沒有勞保的人們更是需要了解的!
聽到的人,也趕緊去告訴那些目前沒有勞保的人們...


[孩子們,去努力培養出第二個簡單的工作技能吧!]

然後努力找出一個適合你的職業工會,
每當你被老板炒魷魚,或待業的時候,就靠這個第二職業回去該職業工會報到!

就是這麼簡單...這樣子就可以儘量的累積到年資囉!


這個第二專長並不是要讓你賺大錢用的,
講白一點,這是為了要取得不中斷或盡量更多更多的勞保年資所進行的策略!

孩子們,聽好了,這是策略!
不是每個人都能待在肥滋滋的公家機關工作,一做就做到退休的,
所以,你需要一個策略讓你保持 勞保年資最大化LV5 狀態!


除了那些有錢到花不完或是已經全殘躺在床上的人們之外,
若是只會一直在原地抱怨職業工會很難找,或是埋怨沒技能加入的話,
我只能說,那你們永遠只是注定拿不到好處的那群人!

眼巴巴的看著別人領得爽歪歪,自己難道不會想去多學習多了解嗎?


我舉個我5歲的例子好了,
我5歲的時候就會隨著媽媽去成衣工廠[剪線屎],
只是拿著剪刀把衣服內過長的縫線給剪掉的簡單工作而已!
(雖然我也經常直接把衣服剪出了一個小洞而不敢講!)

我這樣子拿剪刀亂剪的行為,
可能就符合可以加入 成衣加工職業工會的資格!
(可能啦...因為我不知道該工會實際加入資格為何...)
(當然,要加入職業工會必須要16歲以上才行!)

或是在家的家庭主婦,偶而拿個幾件衣服回家熨燙賺點小錢,
也可以順便加入成衣熨燙職業工會吧...

拿幾件衣服回家SOHO加工很簡單吧!
但是,假如你連5歲小鬼能辦到的事情都推托說做不到的話,
那麼也只能注定一輩子要賺辛苦錢了!

或是教會16歲的孩子們,少玩一些線上遊戲,
多架幾個網站放網路廣告賺一點錢,
這也是多了一種可加入職業工會的職業技能啊!


想要賺到容易賺的錢,想要退休月領得比別人更多的話,
就好好的去翻出所有職業工會的名冊,
找出適合自己SOHO或兼差的第二職業技能吧!

找出自己的策略性兼職技能,加入符合屬性的職業工會,
不僅我們可以累積到勞保年資,職業工會可以賺到每月會費,政府也可以降低失業率來美化數據!

你爽,他爽,大家爽!


相信,像我這麼好心的人不好找,學校也不會教,
這世界上找不到幾個會願意這樣子指點你的!
老是沒勞保也沒其他保障的孩子們,用心學著點吧!

You still have lots more to work on!

 
補充資料:

勞保局 覈實審核會員加保資格 職業工會會員部分 (更新日期 2005/4/22 )
http://www.bli.gov.tw/sub.asp?a=0007528

工會之組織成員應依「產業工會、職業工會分業標準表」辦理:

1. 未從事工作及非從事本業工作者應不具備會員資格,不得申報加保。
其中重病臥床者及住院中加保屬未從事工作者,不得申報加保;
非本業工作成員則將因職災事故認定產生爭議,影響勞工權益。

對已加保之會員,亦應定期清查投保資格,凡已轉業或沒有實際從事工作之勞工,應予申報退保。

2. 並非所有具備會員資格者均可由工會申報加保,必須是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始得由所屬本業職業工會申報加保。
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加保。

3. 未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或僅以部分勞動或技藝為手段,
終以買賣、銷售為目的賺取差價獲致利潤之事業主,不得由職業工會加保。


PS.
職業工會為不合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
勞保局會依法追還,並取消被保險人之資格。


PS. 以下僅為網路資料:
自營作業者:
凡未僱用有酬受僱人員幫同工作,並以各該技術賺取工資等類似收入維生者之自營作業者,得加入職業工會。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除前項規定外,係指「受僱從事該業為其本業,並以獲取工資、薪津或其他以計件、計時、計程等類似收入維生者而言」。

(有一定雇主之勞工應以其受僱之單位為投保單位加保,不得由工會加保。)

(所謂
無一定雇主,並不是指同時在好幾家公司的意思,這和有很多雇主的意義不同!)

例如:
已經在某大學當講師,也在外面補習班授課者,
在學校已經有聘雇關係了,所以只能加保學校的勞保,不可自行再到職業工會加保!

 
[勞保vs國保] (6): 沒勞保的人們,要睡長板凳(國民年金)或是睡帳篷(勞保年金),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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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今的勞保年金三讀通過之後,
所得替代率從 1.3%提高到 1.55%,幾乎提升了20%的福利!
儘管一次就增加這麼多福利, 不過勞保保費卻不是立即調漲, 而是逐年慢慢增加.

可說是再度的正式加大了勞保年金和國民年金的差距!


假如, 公園裡有兩類型的流浪漢!

我會把 [領勞保年金的人們] 比喻成 [睡帳篷]的那一群;
而 [領國民年金的人們] 就如同於 [睡長板凳] 的那一群!


新勞保年金制度,絕對會造成國庫重大失血,
勞保基金當然是不會倒,反正再從其他地方多抽些稅就有錢補了,
只是和油價凍漲一樣,
終究玩得還是那一套老規矩: 全民買單!
資源分配也總是不離那個原則: 挖東牆補西牆!

如今,
政府的措施是打算把長板凳的木頭長度多砍掉一些,
讓原本睡長板凳的睡比較不舒服一些!

把這預算拿去多添購了一些枕頭給睡帳篷的那群人,
讓他們好睡一點!

那麼,目前沒勞保的人們,請選擇吧...
您要睡長板凳(國民年金),還是睡帳篷(勞保年金)呢?


---

假如目前沒有勞保的話,那麼也千萬不要去怨恨任何人,
因為有很大的機會可能是自己造成的...

因為對勞保制度的不了解,
因為對職業工會入門的不了解,
(因為不看我前幾篇真誠講解推薦的內容...)

所以,從今年10月起,
大部分的人即將被編入國民年金這個[長板凳族]!

也也許有少部分的人,了解了我這一系列所要表達的意思,
而趕緊加入了職業工會這道門,勉強擠進了[帳篷族]的行列!


不管是,最高平均投保薪資不能到43900元,只能固定17280元,
或是,所得替代率 不能拿到1.55%, 只有1.3%.
都能稍微估算出兩者今後未來的差別!

這也許造成30年後,
可能別人退休領20413元(政府至少幫出了其中的8165元),
你領6739元(政府只幫出了其中的2696元)...


沒有勞保的人們,
除非真的很喜歡睡長板凳,
不然趕緊想辦法每個月多存點錢,去加入[帳篷族]比較爽吧...


還是聽不進去的話,也不要去怨恨政府,怨恨這個世界啦!

最後就送我這句形影不離的格言給[長板凳族們]參考,
將來睡長板凳的時候,也可以仰望著天空多複誦一下:

[因為要怨恨的人實在是太多了,所以只好怨天!]  by Liou

 

文末附錄...

1.
勞保年金警語: 全民買單,債留子孫...
(這和消費券是同樣的概念...)

明知勞保一定會更加虧損, 而且已經虧損了, 只差還沒破產,
還故意加碼大放送, 提高所得
替代率到1.55%,
真的是苦了下一世代的年輕人啊...

為這些爛帳買單付款的,都是未來的年輕人們!

現在這些老人家們, 為了選票就可以亂搞成這樣嗎?
唉~ 真的是做事不要做的太超過啦...

這不是強迫未來的年輕人們, 簽訂不平等條約嗎?

爽到現在的老人,苦到將來背負國債的小鬼們...


2.
不過,再怎樣搞, 應該也沒軍公教機關的退休金爽得那麼誇張啦!
真要砍福利, 也得先從軍公教單位那些肥滋滋到出油的先砍!

早期是因為公家機關薪水比外面民間的差,所以才給比較好的退休福利;
現在呢?
薪水已經比一般民眾高很多了, 退休福利更是誇張的沒話說...
公家機關儼然是鑽石飯碗般的搶手了...

唉~ 真的看不下去了...
竟然要比較窮的全民們一起去買單,拿去貼補肥滋滋人們的油水...

當一般民間老百姓在2008年末,
裁員, 減薪, 休無薪假, 準備去睡公園的時候,
也只有公家機關和公營事業的人們, 還肥滋滋的領高薪, 高年終(年終超過4個月啊...),
真的是不知人間疾苦的一群人啊...

偏偏每個政府上級都沒LP, 沒人敢說出: [公家機關,公營事業, 明年一率減薪!] ,這種正義的公道話...

那些後來才說出應該要減發公營機關年終的人, 也真是太假了, 明知道錢早就都發出來了才假裝正義...
放馬後炮大家都會, 要有本事有擔當者,就直接說出要那些肥缺們先減薪20%!
沒膽當罪人? 不敢承擔既得利益者們的抨擊?   怕沒選票? 擔心下台? 那麼...要你們何用啊!!!

反正, 這世界的真理就是 :肥者越肥,  瘦者跳海!
沒錢的人也不要埋怨, 要怨就怨你家老子沒有家產留給你, 要怨就怨你不是公營企業或公家機關的人...


3.
當然, 我也再次恭喜那些50~60歲準備要退休領勞保年金的人們,
所得替代率從1.3%變更為1.55%,領勞保年金立刻多領了19%.

而且就算是即將調漲勞保費用,也幾乎都沒漲到你們這一批,
真的是大賺特賺啊...


4.
年輕人們...假如沒錢生小孩,就不要逞強啦!
未來誕生下來的新小朋友們, 窮的只會越來越窮!

假如你們沒啥錢留給他們的話(一隻500萬), 就不要生下他們啦!

一個小鬼養到大學畢業至少也要花上300~400萬元,
要生小孩,建議你們先秤秤自己的斤兩是否足夠...

不要只為了一個傳宗接代這種無聊的理由, 就害慘了小朋友們的一輩子...

將來要到外國去當台勞台傭, 和菲傭印
們同台競爭也是很辛苦的啦!

不然,萬一沒錢又沒抗壓性, 遇到不景氣又被老闆裁員,
搞到全家負債被追殺到想跳海,那就真的不要怨天啦...

 

一般商業保險理財投資相關文章:

[理財] 包子投資學之傳統型儲蓄保險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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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由已故保險業務員親自解說,
僅論述關於傳統儲蓄險之投資觀點.
對於其他保險險種,希望大家還是要有基本的風險保障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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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現在這種利率低的時代(或是利率爬升的時代),
千萬不要買傳統型儲蓄險!


傳統型的儲蓄保險,屬於一種 固定獲利 且 超長期間的投資,
講究的是適不適合你的投資手法 與 獲利率多寡...


(1)關於投資期間:

假如你期滿要立刻領回, 那表示投資期間是你領回這期間,
也許是6年.10年或20年!

假如你期滿後要繼續放在保險公司每年領回,
那就是等於先投資6~20年後, 投資再慢慢回收型!

假如你打算某一天解約掉或死掉才要領回,
那就是以解約當日回算是你的投資期間...
投資期可能是20~70年...

不管怎樣,
因為是保險是長期投資, 所以必須確定自己是否有長期投資的準備!


(2)關於投資獲利率:

保險除了保障功能之外,
終身儲蓄險(終身壽險也算是)往往還存在著濃厚的利率觀點,

保險和其他投資最大的不同是,
一開始早就把未來的投資獲利都清楚的告知了!
繳多少?繳幾年?
啥時領?怎麼領?領多少?

也就是說, 它(傳統型儲蓄險)是完全固定獲利率的東西,
買下去就已經決定未來了!


(3)關於何時投資才是划算的?

因為是固定的獲利率, 所以買的時候,簽約時所發布的利率決定了一切!

像現在銀行利率奇低無比的時代(1.5%左右),
保險的所使用的基礎利率也是在1.5%~2.7%而已,

老實講, 要長期投資個10年.20年, 卻只能拿到不到3%的獲利率,
這樣的投資根本是超級虧的!


儲蓄保險真正該買的時代已經過去了,

真正該買的期間,
就是在前幾年(2001年吧!)銀行利率6%.4%.3%...慢慢滾下來的時期...
也就是利率下滑期間才是傳統儲蓄險最精華的投資期!

那時候你買的終身儲蓄保單,
鐵定預定利率都在7%...6%...4%...以上的水準!

而且那些終身型儲蓄的保單,
只要你不中斷投資, 保險公司就要依約給付!
獲利率早已固定, 保險公司也無法反悔!
這種保單能留一定要留,能存一定要存!


反觀現在,
你買的儲蓄險保單, 只能擁有2%~2.75%的投資獲利,
真的是能不買就不要買,
買了以後,也要有認賠出場,拒絕繼續投資的停損勇氣!

總之,
假如您現在才剛要投資的話, 請避開 [傳統終身儲蓄保險]這個地雷!
(2001年那之前買的儲蓄保險是寶啊,千萬不要放手!)
 
[理財] 傳統儲蓄保險--保單預定利率&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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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有些保險公司心機很重,他們都不通知你可以行使保額增加選擇權!!!


假如有買保險保單的人,
有買到早期終身壽險或是終身儲蓄壽險的人,
建議可以翻開保險條款來看看,
找關於該壽險的條款,

可以找到兩樣有用的資訊,

(1)
一個是保單預定利率,
可以在[保險單紅利的計算及給付]條款中找到.
(不過,不分紅保單是不會有這項資訊的!)

當初制定這份保單時, 保險公司是預定要給客戶多少%的獲利,
雖然說是預定利率, 但是這個也正是這份保單貴或便宜的衡量方式之一,

假如你買到的是6%或是7%以上那就恭喜了,
假如買到的是4%也還不錯,

假如買到的是2.75%以下的,那我會建議再考慮看看是否要繼續投資囉!


(2)
第二個有用的資訊就是, 增加保額選擇權

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不一定每個保單都會有這個福利,壽險或儲蓄險才可能會有這個功能!
你可以同樣去翻看看保單條款中有沒有[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善用增加保額選擇權
可以同樣在保單條款中找到[增加保險金額選擇權],
(不一定每個保單都會有,壽險或儲蓄險才可能會有這個功能!)

裡面會提到怎樣的狀況下,可以依照當年年齡,再追加多少%保險金額!
也就是說, 你可以用非常便宜的價格再增購那張保單的投資!

一般而言, 終身壽險或是終身儲蓄險比較會有這項功能,
各家保險公司規定的規矩都不完全一樣,
不過, 應該是保單每滿5年.結婚或生子, 都可以增加保額!

保單每滿5周年怎麼算?
就是保單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那就是記的在 95.8.8 , 100.8.8 該天之前的一個月去提出申請!

結婚或生子下個保單年度, 怎麼算?
保單生效日 假如是 90.8.8 好了, 結婚日期假如是 96.3.3 , 那就是 在96.8.8 之前一個月去提出申請!


所以假如你覺得那張保單的投資獲利不錯的話,
可以趁這個時候去加購,
尤其是剛結婚的新人, 通常雙方的保單都可以再增加額度!


通常保險公司都會耍心機,
你缺錢欠繳就立刻記掛號信給你,
有保單增加選擇的機會,都會故意裝死不通知!


總之,保險公司並不會保證會通知你這件事,
所以,自己的權利要去保護,不然就會白白浪費囉!
 
 
[理財] 勞退金新制舊制之多寡難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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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為舊文章,曾刊載於hotrank手札 2005.04.22)

前言:
以下所要談的是勞退金,有分新制和舊制兩種;
另外,存在勞保局的叫做勞保金,和勞退金不一樣請不要弄混了!


對於一般勞工而言,舊制勞退金雖然比較多,
但是想領到卻有點像是不可能的任務;
新制勞退金是領的到,只是領到的也只是象徵性的,
也談不上是能讓人高興的地步!

接著,就由我這個和勞退金根本搭不上邊的局外人來談談吧!

你若問說,為何我要閒閒的沒事想這些?
其實,我只是剛好要給我家那不會理財的笨姐姐建議,才順便思考一下的。
在進入主題之前,得先明白要領到舊制勞退金的標準,有以下三種方式:
(1) 滿60歲。
(2) 滿55歲且在同公司服務滿15年。
(3) 同公司連續服務滿25年。


而我接下來所要討論的,是大部分年輕人的狀況,
也就是以第(3)種,工作滿25年以上的標準來看的。
那麼,讓我們看看勞退金,大概領多少?真的領得到嗎?


●舊制、新制勞退金,大概領多少?
這也是大家所關心的主要話題,這牽扯到一些雜七雜八的專業數據,其實大家都是用推測或試算的!
沒人可以說的準的,所以我就順便簡單推來推去,算給你聽看看!

假設:一名員工,連續在同家公司工作滿25~30年,
他的薪資每年薪資成長率等於通貨膨脹率,
而勞退基金的年度績效也等於通貨膨脹率。

那以舊制滿25年可以領到40個月,相當於公司每月提撥 13.3%,
舊制滿30年可以領到45個月,相當於公司每月提撥 12.5%;
所以,舊制用我的懶人算法,公司每月提撥率為: 12.5 ~ 13.3%

而新制則是固定為公司每月提撥: 6%,
所以說,就算是趴著看,都會知道,
舊制領的不僅僅是比新制多一些,而是真的多很多很多!

當然,我的假設與算法都太過於精簡,有疏漏或錯誤的地方,也請大家多多包涵。
有興趣的看倌,也可以提出來大家討論一下。



●舊制、新制勞退金,真的領得到嗎?

入手的困難度差多少?這難度,那要看是待在那一類型的公司了。

1. 公家機關:
那我先恭喜您喔!
基本上只有這種機構能超凡逸俗,不食人間煙火的!
勞退金一定會按規矩的幫你存提,不會亂動手腳的。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有錢大家賺,誰也不能擋!」


2. 大型公司、老牌子公司、有誠信的公司:
基本上,你願意乖乖做個25年,他們也真的會讓你順利領到。
不過,他們通常給你的起薪都不高,加薪也是不情不願的。
因為將來的你,勢必會成為他們的敵人!
今天若多幫你加薪,將來25年滿退休時,勞退金得多給你40倍的差額,
若是滿30年才退休,更得多給你45倍差額。
越是屆退的員工,越是容易給公司一種威脅性的存在感。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今日的戰友,明日的敵人!」


3. 雜七雜八的一般中小企業:
勞退金? 那是啥!公司根本沒有考慮過有這筆預算的支出啊!
正確說來,應該說是連老闆都沒去預想自己公司是否能存活超過10年!
萬一不幸的,公司真的能營運多年而不墜,
即使你也願意為公司賣命25年,他們也會想辦法阻止你繼續活躍下去的;
加重勞務、不加薪、減薪、資遣裁員、遇缺不補、強迫休假,無所不用其極,
想得到的辦法一定都會用上,只為了不讓你退休達陣成功!
這類公司給員工的感覺是「今天賞你吃一口飯已是恩德,何來勞退金之說?」



所以,舊制領取到勞退金的難度,端看個人工作意願以及公司取向而定,現代人常常換工作,恐怕就更難看到這筆錢囉。

假如是選新制呢?那就是公司立刻會每月提撥6%到個人的勞退專戶去,即使換公司也不會歸零計算,只是,也得等你60歲時才讓你領喔!


綜合以上所述,就是要表達出:天有不測風雲,事事不能兩全其美。

舊制和新制勞退金,分別有其報酬率與風險存在,想挑戰怎樣的未來,就看自己如何去選擇與判斷了。


至於,該選舊制或新制這話題或是勞退金存在的真正意義,我可能又得扯上個三天兩夜了。
還有更多該注意的地方,就留給大家去慢慢思考囉!

 


台灣 勞保年金 參考資料
http://www.cla.gov.tw/cgi-bin/SM_theme?page=422e9d40

=== 勞保年金月領金額計算方式 ===
月退金 = 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所得替代率(1.55%)

平均月投保薪資: 加保期間最高投保薪資60個月的平均值,
年資: 按實際年資計算,並無上限,
所得替代率:目前規劃是1.55%  (2008/07/17 三讀通過版本,已從 1.3% 提升至 1.55% )

若 平均薪資32000, 年資25年, 替代率 1.55%,
則將來可能月領 : 32000 * 25 * 1.55% = 12400 元

勞保年金制度重點:
1. 所得替代率1.55%,並有展延年金:以一個工作30年的勞工為例,將可達到所得替代率46.5%,加上勞工退休金所得替代率,合計超過70%,勞工生活更有保障。
2. 勞工有選擇一次金或年金的權利:年金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勞工可以選擇一次請領老年、失能給付或年金給付。
3. 領取老年或失能年金期間死亡,遺屬可以領回一次金扣除已領年金總額之差額,且不受任何條件之限制,勞工既有權益完全不受影響;
    至於符合遺屬年金請領條件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4. 年金給付採「最高60個月」之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對於中高齡再就業或婦女重返職場致所得降低之勞工有利。
5. 符合年金請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每延後1年,年金金額增給4%;如果未達年金請領年齡而提前5年請領者,每提前1年,年金金額減給4%。
6. 保險費率7.5%至13%,施行第1年及第2年7.5%,其後每年調高0.5%至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3%。

 

勞工保險條例部分條文

第二條 勞工保險之分類及其給付種類如下:

一、普通事故保險:分生育、傷病、失能、老年及死亡五種給付。

二、職業災害保險:分傷病、醫療、失能及死亡四種給付。

 

第十三條  本保險之保險費,依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及保險費率計算。

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點五至百分之十三;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百分之七點五,施行後第三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其後每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十,並自百分之十當年起,每兩年調高百分之零點五至上限百分之十三。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二十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僱用員工達一定人數以上之投保單位,前項行業別災害費率採實績費率,按其前三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由保險人依下列規定,每年計算調整之:

一、超過百分之八十者,每增加百分之十,加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並以加收至百分之四十為限。

二、低於百分之七十者,每減少百分之十,減收其適用行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之百分之五。

前項實績費率實施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職業災害保險之會計,保險人應單獨辦理。

第十九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一條 (刪除)

 

第二十一條之一 (刪除)

 

第三十八條  (刪除)

 

第四十七條 (刪除)

 

第五節  失能給付

第五十三條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前項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之身心障礙者,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失能年金給付。其給付標準,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金額不足新臺幣四千元者,按新臺幣四千元發給。

前項被保險人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年資者,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計相關之年金給付,並由保險人合併發給,其所需經費由各保險分別支應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第二項規定條件時,除依前二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五十四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發給一次金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增給百分之五十,請領失能補償費。

前項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除依第五十三條規定發給年金外,另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職業傷病失能補償一次金。

 

第五十四條之一 前二條失能種類、狀態、等級、給付額度、開具診斷書醫療機構層級及審核基準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標準,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建立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作為失能年金給付之依據。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及個別化之專業評估機制,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第五十五條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但合計不得超過第一等級之給付標準。

 

第五十六條 保險人於審核失能給付,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保險基金負擔。

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但經保險人認為無須審核者,不在此限。

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審核領取失能年金給付者之失能程度,認為已減輕至不符合失能年金請領條件時,應停止發給其失能年金給付,另發給失能一次金。

 

第五十七條 被保險人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領取失能給付者,應由保險人逕予退保。

 

第五十八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依前二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者,應辦理離職退保。

被保險人請領老年給付者,不受第三十條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被保險人已領取老年給付者,不得再行參加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第二項第五款及前項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

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

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第五十八條之二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每延後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增給百分之四,最多增給百分之二十。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未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請領年齡者,得提前五年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每提前一年,依前條規定計算之給付金額減給百分之四,最多減給百分之二十。

 

第五十九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第六十一條 (刪除)

 

第六十三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遺屬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條件如下:

一、配偶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者。

二、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三、父母、祖父母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者。

四、孫子女符合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五、兄弟、姊妹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或第二目規定情形

(二)年滿五十五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第一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遺屬津貼,不受前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失能給付或老年給付,扣除已領年金給付總額之差額,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前項被保險人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其遺屬除得依前項規定請領年金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不受前條第二項條件之限制,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第六十三條之二 前二條所定喪葬津貼、遺屬年金及遺屬津貼給付標準如下:

一、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五個月。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二、遺屬年金: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二)依前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三、遺屬津貼: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十個月。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二十個月。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三十個月。

前項第二款之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三千元者,按新臺幣三千元發給。

遺屬年金給付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第一項第二款及前項規定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二十五,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第六十三條之三 遺屬具有受領二個以上遺屬年金給付之資格時,應擇一請領。

本條例之喪葬津貼、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但經共同協議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一次請領給付者,依其協議辦理。

保險人依前二項規定發給遺屬給付後,尚有未具名之其他當序遺屬時,應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與之。

 

第六十三條之四 領取遺屬年金給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年金給付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有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三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情形。

 

第六十四條 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致死亡者,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依第六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喪葬津貼外,有符合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及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

前項被保險人之遺屬依第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一次請領遺屬津貼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四十個月。

 

第六十五條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及遺屬津貼之順序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當序受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者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前項第一順序之遺屬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同順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時,第二順序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